苏州市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 苏州市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是由在苏州市境内依法注册的保安服务企业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江苏省苏州市。

  •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会员开展调查研究,协助政府及主管部门推进保安服务行业改革,探讨发展保安服务行业的对策;为全市保安服务行业提供指导与服务,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服务行为;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保安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苏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苏州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本会的住所设在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孙武路636号202室。

本会的网址:www.szbaxh.com.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安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反映会员的正当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调查研究,协助政府及主管部门推进保安服务行业改革,探索保安服务行业的发展对策;

(三)协助政府部门制定行业规范标准,提出立法建议,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认证工作,指导保安服务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四)开展保安服务管理和保安从业人员的培训,指导保安教育培训工作;

(五)协调会员间的联系协作,组织协调保安技术、新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推广运用,组织开展保安技术、产品展览展销活动;

(六)开展同外省市保安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帮助协调有关单位开展跨地区的各种保安服务活动;

(七)组织开展保安理论与技术研讨、信息咨询服务、评比表彰、业务竞赛,推广保安服务经验等活动;

(八)编印会刊,建设和管理本会网站;

(九)指导地方保安协会工作;

(十)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在本协会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是本行业的保安服务企业。

  •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审核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六)其他依法可享有的权利。

  •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会员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4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60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同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一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负责人;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奖励和表彰;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
  •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负责人的调整;
  •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16名,秘书长1名。

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确认;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党的建设

  •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团体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 本会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 本会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任命或指定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则

  • 本章程经2021年7月15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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