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保安服务行业公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苏州市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机制,规范我市保安服务行业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下,结合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经会员共同约定,适用于所有本保安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其在进行各类业务活动时,应严格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讲究职业道德,共同创造公平竞争的保安服务市场环境。
第三条 本公约的基本原则是遵纪守法、规范经营、公平竞争、诚信守约、接受监督、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公约由苏州市保安服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协会作为执行机构,负责公约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并负责具体事务的处理。
第二章 公约条款
第五条 遵纪守法
1.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保安服务业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在保安服务管理活动中,认真履行各项法定义务,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2.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国家监管部门的管理规定,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联勤联防等各种治安协助性工作,积极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3.提供的保安服务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使用的装备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4.购买和使用的保安服装、服饰、标志和器械等应符合公安部和中保协会的相关规定,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严禁购买和使用仿冒警服、警用装备等产品。
5.严格遵守《劳动法》,关心、爱护企业员工,维护保安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其劳动收入和福利待遇,主动听取保安从业人员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6.遵守国家税法,做到不偷逃税款,不开虚假票证。
7.主动执行政采、市场监管等其他政府部门的各项规范化要求并自觉接受其监督、指导。
第六条 公平竞争
1.在日常经营中,自觉遵守依法、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原则,不恶意诋毁同行企业,不恶意低价竞争,采取不正当手段抢夺会员服务的客户项目。
2.在移交保安服务项目过程中,不人为设置障碍,从保障服务对象单位利益出发,依法平稳做好各项交接工作。
3.在参与保安服务项目谈判或招投标过程中,不得以低于协会发布的最低成本价的标准,争抢保安服务项目,以不合理的低价扰乱保安服务市场。
对于保安服务企业投标最低成本报价说明如下:
投标的最低报价(1个保安员/月)为通过当年社保最低缴费基数以及最低月工资标准测算的费用,测算公式为:
费用=基本工资+单位社保+高温费+国假加班费+年休假加班费+税金
例:2024年1月1日时点的费用为:
2490+1114+100+314+143+62=4223(元)
第七条 诚信守约
1.维护本行业整体利益,不任意诋毁、中伤客户和同行的信誉。
2.签署的保安服务合同,符合法定的内容要素和规范的合同文本格式,符合行政许可和工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
3.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服务承诺,提供质价相符的保安服务。
4.自觉维护客户单位的合法权益,保守客户单位信息秘密,不利用客户单位提供的信息从事与保安服务合同约定无关的活动。
5.不利用技术优势或工作便利损害客户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侵占客户单位公私财物。
第八条 规范经营
1.保安从业单位应加强保安员的培训、教育和队伍管理,不断提升保安员素质和文化水平,发挥好保安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中应起到的作用。
2.保安从业单位招用保安员要坚持符合法定条件,不违反规定擅自招用。应维护本行业内聘人用人的正常秩序,遵守行业操守,不恶意聘用同行企业的人才。
3.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聘用的保安员应按规定时间参加保安员考试并获得《保安员证》。
第九条 接受监督
1.自觉接受政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监管单位以及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业务不正之风。
2.自觉接受客户单位监督,定期征求客户单位意见建议,化解矛盾与纠纷。
3.自觉接受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协会会员间在业务活动中发生争议时,应主动请求协会出面调解,并从维护行业形象出发,本着互相谅解的态度,妥善处理。
4.会员信息共享,共同和谐发展。
第三章 行业监管
第十条 监督检查
1.协会负责本公约的实施、执行、监督和检查,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保安服务行业管理的法规信息,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
2.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执行机构开展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3.协会应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对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正面引导企业自觉履行公约。
4.协会协同政府主管部门,建立行业履约档案,会员违反本公约的情况,应记入行业履约档案。
5.对会员违约行为的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1)协会办公室受理投诉、举报;
(2)协会秘书处对违约行为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3)协会会长会议审议认定处理决定;
(4)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四章 行业奖惩
第十一条 守约褒奖
1.遵守本公约为进入保安从业单位红黑榜中红榜的先决条件。
2.在行业评优或信用等级评定活动中,把会员具有良好的守约记录作为评选的基本条件,优先推荐参加各类评优评先。
3.会员履行本公约的情况作为推荐协会换届候选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的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违约处理
1.对于违反本公约的保安从业单位,协会根据具体情况劝阻其停止违约行为,并视情节轻重,协会可启用以下惩戒措施:
(1)诫勉谈话。指对违约单位的负责人谈话规诫、并以书面形式告诫使其认识违反公约的行为和应承担的责任,后期进行监督管理,并组织跟踪考核。
(2)暂停会员资格。指在半年至一年时间内暂停自律管理对象的协会会员资格的惩戒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人签字后生效,并由苏州市保安服务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由苏州市保安服务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公约自2024年2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