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保安服务行业“红黑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保安服务企业事中事后监管,推进保安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奖惩联动,保障保安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苏州市范围内开展保安管理活动的企业(含外地来苏企业)。

第三条 苏州市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成立苏州市保安服务行业“红黑榜”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保安行业“红黑榜”的管理工作。各片区在行业协会带领下,负责本片区内开展保安管理活动企业“红黑榜”信息的收集、初核、推荐、报送工作。

第四条 苏州市保安服务行业“红黑榜”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开展2次认定工作,各片区分别于当年6月底、12月底前将“红黑榜”信息收集报送至苏州市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经市保安行业“红黑榜”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研究后公布。

第五条 保安服务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经企业自荐和片区推荐纳入保安行业“红榜”认定范围:

1.诚实守信,守法遵规、文明经营,规范履行保安服务合同约定,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发生;

2.最近1年内无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3.企业获得国家、省、市、区、县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奖励或表彰的。

第六条 保安服务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保安行业“黑榜”认定范围:

1.企业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安部门、税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行政机关部门处罚的;

2.发生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由企业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安全事故的;

3.企业因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被各级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第七条 “红黑榜”核准管理程序

1.信息收集。市保安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保安服务企业所在片区片长单位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及投诉纠纷等内容,形成保安服务企业“红黑榜”初步名单。

2.信息核定。苏州市保安服务行业“红黑榜”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 “红黑榜”初步名单进行核定。

3.信息告知。“红黑榜”初步名单确定后,由苏州市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告知相关企业。相关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提出异议企业,需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由市保安行业“红黑榜”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为真实有效后,重新启动信息核定程序,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

4.信息公示。经核定并告知相关企业后,“红黑榜”名单在苏州市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八条 “红榜”的动态管理

“红榜”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确定上一年度认定结果,并根据复评情况,对榜单实施动态调整。被其他行政部门列入“黑榜”或经举报查实有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对象,则从“红榜”中撤出。

第九条 列入“红榜”保安服务企业采取以下联合激励措施:

1.行业各类评优评先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

2.媒体推介、平台公开推荐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3.按照规定可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条 “黑榜”的信用修复

鼓励“黑榜”企业通过积极整改,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自主修复失信记录。凡自主修复并经市保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合格的,可报送苏州市保安服务行业“红黑榜”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时从“黑榜”中移出。

第十一条 列入“黑榜”保安服务企业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不鼓励在开展保安服务项目招标活动中邀请其参与投标;

2.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监管中,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3.对企业进行约谈、告诫;

4.取消其参加行业评先评优和表彰奖励的资格;

5.不得在市保安行业协会中担任理事以上单位;

6.按照规定可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 保安行业“红黑榜”制度是通过树立行业守信、失信典型,提高我市保安服务质量的重要抓手,各片区片长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履职尽责,主动配合开展核定工作。

第十三条 市保安行业协会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法院等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动和信息共享,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保安服务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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